李露律师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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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露律师,西安专业婚姻律师,现执业于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核心内容:我国事实婚姻存在哪些问题事实婚姻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婚姻。事实婚姻存在的问题包括注重婚姻成立的形式,忽视了婚姻的实质,注重补办登记,忽视了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事实婚姻存在的问题。
事实婚姻存在的问题:
一、注重婚姻成立的形式,忽视了婚姻的实质。
我国注重婚姻成立的形式,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维护了婚姻的严肃性与法律性,强调结婚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婚姻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以结婚登记为法定的婚姻形式要件只是婚姻得到社会认可的方式之一,而社会习惯却承认基于传统习俗举行结婚仪式而成立的事实婚姻。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没有配偶的男女只进行结婚登记,如果采取隐婚形式不公开其夫妻关系的,很难对其婚姻状态进行把握,不利于社会大众婚姻意识的培养和社会大众对婚姻的监督。婚姻的实质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而我国强调只有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忽略了婚姻的实质。如果男女双方具备了结婚的实质性条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虽然不具备结婚的形式要件,但举行结婚仪式邀请亲戚朋友参加,具有公示其婚姻状态的效果,在法律上仍按同居关系对待显然是对社会现实的漠视,不符合婚姻的实质。
二、注重补办登记,忽视了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八条还规定:;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5条;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种先结婚、后离婚的制度设计从逻辑上讲可谓无懈可击,但其实施的效果令人怀疑。
一方面,当同居关系将要解除时,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为解除同居关系却要先履行缔结婚姻关系的程序,这在心理和感情上均难以接受。另一方面,如果恶意一方不想补办登记,以此为借口解除同居关系,这显然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公平。
运用社会性别理论分析,在现实生活中处于恶意一方往往以男性居多,特别是那些在财产上占有优势的一方,从实际情况看主要也是男方,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拒绝补办登记就可轻易达到目的,造成处于弱势多为女性一方生活更加艰难。女性在同居期间因流产、生育等原因造成身体虚弱,同居关系解除后,因抚养幼儿无暇工作,生活不能自立却无从得到法律的救济,事实上助长了性别歧视。
非法同居,也即人们常说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那么怎样的行为才是非法同居行为,如果非法同居了,又该如何处罚呢,下位为您具体介绍。
一、如何界定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也即人们常说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根据中国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同居分为三种类型:
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由于非法同居不符合的相关规定,因此,将会对当事人产生如下影响:
1、根据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根据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二、非法同居应该如何处罚
1、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继承法第14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4、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等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5、非婚同居期间生的小孩需缴纳社会抚养费。